小额贷款_小额贷款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还需要不断的完善我们的制度,今天就对小额贷款公司提点建议,鉴于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和利益立场不同,未来立法应当重视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显现的中央与地方立法意图差别。
  建议将政策性与商业性分歧统一到金融深化和解决基层信贷问题的主方向上,以市场选择和法律规制等宏观手段实现政策性立法意图,划清其与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的法律界限,警惕各级政府借法制名义以行政手段使小额贷款公司行政化或商业化。
  对此,应确保小额贷款公司的民营企业法人性质的稳定:一是明确小额贷款公司民有民营,防止其演变为被商业金融实际控制或者由政府财政“兜底”的附庸组织。
  二是对运营稳健的小额贷款公司逐步开放经常性贷款资金批发资质和额度,逐步实现民间资本和村镇储蓄的本地优化配置。三是完善准入、转制和退出机制,形成小额贷款公司、专业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三类基层金融机构的制度衔接。
  还应逐步建立小额贷款利率市场化和透明化制度平台,建立小额贷款利率牌价公告系统,以合法资质和市场机制形成供需自主议定利率并挤压灰色金融的过高利率。
  一是针对不同贷款项目、不同信用状况立法规定小额贷款差别化利率幅度;二是以税收杠杆对商业性小额贷款利润加以平抑,以地方财政为政策性小额信贷项目提供风险准备金(风险担保机制)并提供利息补贴加以鼓励,以执法司法查禁抬高各类违法吸储放贷活动的违法成本,多方疏堵间接调控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偏离。
  立法应适当扩大政策性小额信贷项目的低价值财产贷款担保范围,特别应设计贷款信用担保方式,可按照社会关系网络允许贷款人自愿组成连带担保小组,小额贷款公司首先对小组中一两个成员放贷(本息不超过全组授信上限),在其履约后方对其他成员贷款,如果任何成员发生违约,小组其他成员应当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总体上减少信息成本和降低违约风险。
  另可按照精减工作条线、统一监管执行的原则将小额贷款公司等“准银行金融机构”纳入银监范围,由中国银监会和央行统一制定和调整各项量化监管指标,形成垂直管理为主,地方管理为辅的清晰监管模式,实现专业监管和行政管理的协调。
  小额贷款公司的草根性使其与当地社会关系网络和民间借贷传统融合度很高,可立法提倡各地小额贷款公司行业成立自律组织,通过完善行业标准和服务规范,协助政府履行监管职能,向政府表达利益要求等形式,逐步完善行业自我监管。小额贷款公司还需要不断的完善自己,并且不断的获得良好的发展,才可以生存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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